侵權財產間接損失賠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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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財產間接損失賠償是什麼?

侵權財產間接損失賠償是什麼?

間接損失不是現有財產的減少,而是被侵權人基於財產而可能產生的利益的減少,是被侵權人可能得到的財產利益因侵權行為而喪失的損失。如,因汽車被撞導致出租車不能運營,但每天需繳納的車份因無法運營而成為損失。

二、侵害他人物權的財產損失計算

侵害他人物權,是侵害他人財產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現形態,包括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動產等財產進行毀損,致使該財產的外在形式、內在質量遭受破壞,甚至完全喪失,直接影響其價值和使用價值。如汽車被撞壞、古董花瓶被摔碎、家用電器被燒燬、建築物被毀壞等。因侵權行為導致財產損失的,要按照財產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也就是以財產損失發生的那個時間,這個財產在市場上的價格為計算標準,完全毀損、滅失的,要按照該物在市場上所對應的標準全價計算,如果該物已經使用多年的,其全價應當是市場相應的折舊價格。例如,一輛已經開了五年的汽車被毀壞,其全價應當是二手車市場與該種車型及使用年限相對應的價格;財產部分毀損的,應當按照由於毀損使該物價值減損的相應的市場價格標準計算。如果該財產沒有在市場上流通,沒有市場的對應價格,可以其他方式計算,包括評估等方式。如家傳的古董,沒有市場價格,就可以按照有關部門的評估價格計算。

上述財產損害一般指侵害他人所造成的直接損害,而侵害他人財產除了財產本身的損失外,還可能產生間接損失、純經濟損失。

由於財產損害造成間接損失的情況比較複雜,是否賠償、如何賠償,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務中都存在爭議。有的學者認為,間接損失的賠償有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受害人因此受到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並應當賠償損失”就是對間接損失予以賠償的規則。也有的學者認為,不能因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而加重侵權人的賠償負擔,侵權責任法不僅是權利保護法,同時也是合理劃定人們行為自由界限的法律,如果對侵權人要求過重,則會影響其行為自由,有違利益平衡的原則,阻礙社會的發展,對間接損失應當採取可預見性標準予以限制。

三、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財產損失計算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是從事智力創造性活動取得成果後依法享有的權利。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是一種以價值為基礎和依託的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既包括人身權利也包括財產權利,其人身權利指權利與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反映,如署名權等,亦為精神權利;其財產權利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以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等權利,因此也為經濟權利。因此,知識產權是具有財產和人身權利結合的一種複合性權益,財產權屬性是知識產權的重要內容。對侵害知識產權所造成的財產損害,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侵害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利與侵害一般財產的賠償原則並無二致,但由於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都有相應的承擔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依據本法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應當首先適用這些單行法的規定。

四、侵害他人股權等財產權的損失計算

本法第二條中規定的民事權益包括股權。股權又稱為股東權,廣義的股權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參與事務並在公司中享有財產權益的、具有可轉讓性的權利。侵害股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不管是這個直接的損失還是這個間接的損失也好,當有人侵犯你正當的利益的時候,你都應該拿起這個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這個法律並不只是為了制裁這個違法的情況,在很多的時候,它也是我們生活和這個工作中的一種工具,保護我們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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