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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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是什麼

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是什麼?

審判實踐中,有下列原則來進一步界定違約間接損失的範圍:

(一)確定賠償的目的是在金錢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使受害人置於合同正常履行所能達到的同樣狀態;

(二)損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發生的損害;

(三)違約時受害人有權取得的實際損失是訂約時可以合理預見的違約可能產生的結果;

(四)如何確定當時是否可以合理預見,要根據當事人的知識來認定。認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推定,另一種是根據實際具有某種知識確定。

二、間接損失有哪些類型

1、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

財物損害的間接損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

2、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

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同樣具備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的三個特徵,所不同的是,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由於侵權行為侵害財產權利而造成的間接損失,而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由於侵權行為侵犯了人身權利,諸如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等等而造成的間接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的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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