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侵權情節和後果而定,如果侵權行為和後果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要件,那麼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即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條件。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之分。就一般侵權責任而言,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才能構成: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即必須在客觀上造成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
2、行為具有違法性,如因合法行為造成損害,則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不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不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具備一定的特殊條件即可成立。
二、侵權行為的分類包括哪些?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應掌握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區分標準,應掌握作為侵權和不作為侵權的區分標準,應特別掌握共同侵權的情況:
(1)加害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
(2)加害人之間雖無共同意思聯絡,但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具有不可分性;
(3)教唆人和實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損害。共同侵權要求侵權人均存在過錯,無意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應注意區分共同侵權和單獨侵權:共同侵權人負連帶責任;單獨侵權負自己責任。
事實上,普通的侵權行為就算侵犯到了他人的人身財產,都只是在於民事責任的範圍之內。其實肖像權侵權或者説是名譽權侵權等這都屬於侵權行為,而且,都會在某種程度上損害到他人的財產權,所以,在不清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的情況下,無法準確判定刑事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