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和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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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會經常買賣一些物品,在進行交易時我們很難知道物品所有權歸誰所有,物品是遺失物還是贓物我們都不那麼容易知道。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這些物品的購買是否有效,也就是説遺失物和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嗎?下面本站的小編和大家聊一聊。

遺失物和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嗎?

一、遺失物和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嗎?

原則上遺失物和贓物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但是符合一定條件的遺失物和贓物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二、善意取得應該符合的條件: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一詞是拉丁文bona fides來的,亦稱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裏所説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並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例如,錯誤地認為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運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並且依轉讓物當時的環境,他也不應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如果是對讓與人的行為能力、代理權的範圍、意思表示的瑕疵發生誤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

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裏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佔有人為非法轉讓。這裏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民法典》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為是惡意。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三、遺失物和贓物適用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

一方面,受讓人取得轉讓財產的所有權,該財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另一方面,原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但是法律對於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有特殊規定者,則不依上述規則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綜上所述,當遺失物和贓物符合一定的條件,在購買方完全不知物品的來源時,是可以善意取得的。但是原來擁有物品的主人有權索要出售物品獲得的利益,還可以追究出售者的責任。但是具體的案件具體分析。如果無法確定物品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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