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件起訴財產的訴訟時效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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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民事案件的審理進程中都要求當事人留意其間的訴訟時效問題,經濟損害賠償糾紛也是要留意這個訴訟時效的。當事人超過了訴訟時效申述的話就會敗訴。那麼這個侵權案件起訴財產的訴訟時效究竟是多久呢?請閲覽下文了解。

侵權案件起訴財產的訴訟時效多長?

一、財產損害賠償訴訟時效

財產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有無人身損害不影響財產損害賠償的請求時效。

二、財產損害有哪些賠償方式

財產損失賠償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不僅具有開始訴訟時效期間的意義,而且還是決定訴訟時效期間長短的靈活的調節器。考察世界各國關於侵權責任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規定,大致有兩種:

一是客觀起算點,即將訴訟時效期間開始的時間確定在一個客觀的時點上,如損害發生時、義務違反時、實施侵權行為之時或訴因產生時等,如意大利民法第2947條規定“對違法行為所致損害主張賠償的權利要在權利發生之日起5年內行使”。盧森堡、芬蘭規定為損害發生時,瑞典則將時效的起算點確定為加害行為發生時。不過,採用客觀起算點的國家,多數規定為損害發生時,採用加害行為實施時的比較少。因為,重要的不是違反義務發生的時間,而是損害發生的時間,只有在損害發生時才成立侵權,受害人最早在此時也才可以主張權利。

二是主觀起算點,即將訴訟時效期間開始的時間確定在受害人主觀認識之時,如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受到侵害之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等。

總的來説,在我國的法令體系中對侵權案件起訴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開端的時刻確定在受害人片面知道之時,如果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遭到危害之時、知有危害及賠償義務人時算,兩年之內申述有效。這一條也適用訴訟時效連續或中止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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