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承擔裝修引起財產侵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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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買的新房,拿到鑰匙後,一般都要開始準備裝修了。如果是交給裝修公司,雙方得簽訂一份裝修合同。有時候,工人 在幹活的時候會不慎將水管打穿,導致樓下漏水,發生一定的經濟損失。既然造成了不良後果,就得有人承擔責任。那麼,誰承擔裝修引起財產侵權的責任?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具體瞭解。

誰承擔裝修引起財產侵權的責任?

一、誰承擔裝修引起財產侵權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中的第九條相關規定,僱員(施工工人)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業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嘗。

二、財產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具體侵權行為的各種作為必要條件的因素。行為人的某一行為只有具備了法律規定的相關要件,才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才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過錯責任的侵權與無過錯責任的侵權之構成要件:

1、過錯侵權的構成要件

其構成要件應為四個,即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侵害行為)、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過錯。

2、無過錯侵權的構成要件

其構成要件應為三個,即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侵害行為)、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案件中,不考慮加害人在主觀方面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具備加害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就認定加害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是無過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本質特徵。

綜上所述,通過裝修公司進行房屋裝修工程施工的,如果引發鄰里之間的財產損失,按照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裝修公司承擔裝修引起財產侵權的責任,要向受傷損失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判斷是否構成財產侵權,要看是否符合構成要件,比如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和後果之間聯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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