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哪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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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時生活裏,其實侵權行為在我們周圍當中很常見。比如出去吃飯的時候,由於店家食品衞生的問題,造成食物中毒等侵權行為。侵權人對此要承擔很多的責任、賠償損失等方面。那麼,如果説,當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哪個責任呢?

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哪個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體現,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即責任主體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滿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時,優先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當侵權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衝突時,優先承擔侵權責任。

在這則案例中,周某的快餐店應先足額賠償顧客的損失,再用餘下的財產支付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二款亦對民事賠償優先原則作出了專門規定:“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首次對民事賠償優先原則的全面確立。

在此之前,已經有一些特別法和單行法規定了特定領域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這些法律基本確立了在公司證券和產品食品消費等領域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雖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均很有限,但應當看到,這些規定對於矯正傳統的“以罰代賠”、“以刑代賠”的傳統觀念具有重要意義,並且正是這些規定一步步推動了我國立法中民事賠償優先原則的全面確立。

侵權責任法在總結這些規定之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全面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這一規定不僅涵蓋了上述特別規定列舉的所有領域,適用於一切情形下的侵權責任與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聚合,而且在責任的類型方面也用高度概括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替代了之前規定中的罰款和罰金,適用範圍更為寬泛。 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體現的是“私權優先”理念。之所以需要確立這一原則,主要有如下兩點理由:

一是從法律責任設立的目的來看,罰款和罰金等制度設置的目的,主要不在於保證國庫收入,而在於通過金錢懲罰的方式遏制違法行為;而民事賠償責任設置的首要目的則在於救濟受害人,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對加害人予以金錢懲罰的功能。

在這幾種責任無法同時完全實現時,如果以犧牲民事賠償責任的方式優先保障罰款和罰金等行政和刑事責任,雖然起到了遏制違法行為的效果,但使得民事責任救濟受害人的目的完全落空。相反,如果實行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則對受害人的救濟更有保障,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通過金錢懲罰遏制違法行為的功能,其法律適用效果顯然是優於前者的。

二是民事賠償優先體現了國家保護人權、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民事賠償優先原則所隱含的價值標準是受害者的民事權利救濟高於政府的罰沒收入。之所以適用民事賠償責任優先規則,是因為獲得相應數額的金錢賠償對於被侵權人一方具有重大的利益,是對被侵權人損失的填補,甚至可能對被侵權人的生產或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但罰款或罰金對於國庫收入所起作用甚微,其體現的是對違法行為人的懲罰而非對國家損失的填補。 如何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落實這一原則,除了有傳統的思想觀念作祟外,還有法律技術上的難題,主要的就是責任認定時的程序和時間問題。

雖然違法行為人的同一行為違反了不同性質的法律並應承擔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但對不同性質法律責任的認定是分別進行的,不僅認定程序存在很大差異,其認定效率也是迥異的。

行政處罰講求高效,一般在極短時間內就能作出處罰決定,而且原則上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刑事責任的認定相對較慢,但時效期間相對較短,一般能在一年之內完成刑事責任的追究。而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則較為複雜,不僅有些損害的顯現需要一個過程,而且法律規定的受害者的訴訟時效更長。

民事訴訟的程序本身也可能是一個較為漫長的過程,通過司法程序最終確定民事責任往往需要較長時間。其結果往往是罰款和罰金早已執行完畢上繳國庫,民事賠償數額才得以確定,而此時違法者可能已經沒有可供賠償的財產了。

總的來説,侵權者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在三者當中,對於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哪個責任來説,依據法律上的規定則是先承擔侵權責任。此項規定也是為了保證被侵權者的利益,體現了國家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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