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的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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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間合同的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居間合同的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1、居間合同的侵權責任可能有居間人承擔,也要可能是合同的當事人自己承擔。在居間合同糾紛中,因居間人提供虛假情況,致使委託人在訂立合同時蒙受損失,居間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應是一種違約責任,同時,該損害賠償責任劃分可以參照《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對於無意思聯絡但承擔連帶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的責任劃分,依照居間人過錯的大小、以及該過錯對於損害發生的影響來確定,居間人承擔了連帶責任後,有權就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部分,向第三人追償。

2、《民法典》(2021.01.01生效)將居間合同變更為中介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居間人的主要義務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居間人的權利有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係,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有第三方介入的合同,都有可能是居間合同,此種合同在簽署後,一般是需要向居間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的。但若是合同當事人發現,居間人在向自己介紹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時,並沒有將對方與合同簽訂的相關信息如實的告訴自己,那麼不僅不需要支付報酬,還可以向居間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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