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狗互嬉致人摔傷責任誰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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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兩狗互嬉致人摔傷責任誰擔

曾某是一位年逾七旬患有腦梗塞後遺症及高血壓病的老人。某日傍晚,老人獨自一人在廣場散步,被告杜某、李某各自帶一條自家飼養的寵物狗出現在現場,兩隻狗均未用狗繩約束。兩隻狗在廣場上嬉戲,導致老人摔傷。老人是自己摔傷還是狗將其撞傷?兩個狗主人如何分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因自身過失,應自行承擔40%的責任。二被告對狗撞人事件雖無共同意思聯絡,但其遛狗時未配製狗繩約束,對老人摔傷構成了共同危險。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時,責任人應共同對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後,各方均未提出上訴。

分歧

爭點一:老人到底是自己摔傷還是被狗撞傷?本案中,老人摔倒後,被告李某上前將老人扶起,並通過小區保安通知老人家人,後由其家人送老人到醫院就醫。李某認為自己是學雷鋒做好事,不應對老人摔傷負責。而另一被告杜某則認為,自己雖然當時在廣場上遛狗,但沒有證據表明老人是被自己的狗撞傷。當時廣場上未安裝監控攝像頭,也沒有目擊證人能證實老人是被狗撞傷的。

爭點二:老人摔傷是否自己要負部分責任?

爭點三:兩狗互嬉,老人摔傷。狗主人間並無共同故意,其過失行為也是相互獨立的,責任產生後,該如何承擔與分配?

評析:

爭點一的解決:日常經驗法則與蓋然性佔優勢的民事證明標準

經辦法官認為,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實老人摔傷與兩狗互嬉有直接因果關係。但就日常經驗法則而言,原告作為受害人,其對於意外事件的發生原因,其感知是第一性的,兩證人證明在扶起老人時,聽到其抱怨“今天真倒黴,出門就被狗撞。”從普通老年人的心理活動而言,面對無利害關係人的幫助,在極短時間內編造謊言的可能性很小,也缺乏必要性。另外也是從日常經驗法則看,兩隻寵物狗在人流較密的廣場上嬉戲,與行人發生碰撞的可能性較大,特別是年紀較大或對狗有心理恐懼的行人。

因此,雖然缺乏直接證據,但受害人的陳述、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言及其他間接證據足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並達到蓋然性佔優勢的民事證明標準,證明老人摔傷與狗互嬉間的因果關係。

爭點二的解決:原告自身的疏忽及責任承擔

在老人摔傷與兩狗互嬉的因果關係得到解決後,老人對於自己摔傷是否應承擔部分責任呢?答案是肯定的。老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的腦梗塞後遺症及高血壓病(三級,極高危),身體左右平衡度極差的情況下,在無人護理或家人同行的情況下獨自到廣場散步,對自身安全的防範,存在疏失。法院判定應由原告承擔自身損失的40%的判項,亦在情理之中。

爭點三的解決:共同危險行為的認定及責任承擔

此案中,雖然無法證實是哪一條狗導致老人摔傷,但二被告在公共場合遛狗,理應遵循必要的注意義務,比如將狗繫上項繩之類。但二被告放任狗在廣場上嬉戲,侵權主體間雖沒有意思聯絡,但客觀上導致共同危險的存在;其次,數個行為人的行為事實已經造成損害後果的發生。共同危險行為在損害結果未發生時只是一種存在可能性,但一旦共同危險導致損害發生,可能性就轉化為法律事件,為法律所評價,共同危險的行為人即轉化為共同侵權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共同危險行為的行為人應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若行為人無法舉證,則應當認定因果關係的存在。在此案中,二被告均無法舉證證實老人摔傷與自己管理、飼養的動物無關,其行為已構成共同危險行為,應對老人因摔傷所導致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二被告間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殘、死亡及其他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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