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專利侵權賠償數額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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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侵權賠償數額怎麼確定?

外觀專利侵權賠償數額怎麼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專利侵權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2月9日發佈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指出,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應當貫徹公正原則,使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能夠得到合理的賠償。專利侵權的損失賠償額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即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

(3)以低於專利許可證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對於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當事人以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人民法院處理專利侵權賠償將遵循上述原則。

二、專利侵權行為怎麼認定?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徵: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專利授權以前的技術、已經被宣告無效、被專利權人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權期限屆滿的技術,不構成侵權行為。專利法規定了臨時保護制度,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的應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對於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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