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侵權如何歸責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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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有兩種,第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無行為能力人受到侵權,第二是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收到侵權的情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校園侵權如何歸責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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