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侵權如何歸責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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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學校等教育機構接受教育期間受到人身侵害,學校等教育機構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但也並不是只要發生校園侵權案件則教育機構就需要承擔責任,怎樣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都是由法律規範所確定的。具體來説,校園侵權如何歸責?

校園侵權如何歸責是如何規定的?

一、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一)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對於未成年人負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不負監護義務。

(1)教育管理機構包括公辦的,也包括私立的;

(2)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對象是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包括在內;

(3)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期間為教育機構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包括課間休息時間和不離校的休息時間;

(4)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場所為整個校園,例如校舍、教室、操場等。

違反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二)不同的情形下,承擔侵權責任的賠償主體是不同的:

1、由於教育管理機構本身的過錯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未成年人相互之間造成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教育管理機構的過錯程度較低,所造成的損害主要由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教育管理機構責任與監護人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3、第三人沒有清償能力或清償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機構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和教育管理結構的補充賠償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至於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後能否向直接侵權人追償,法律未有明文規定,但參照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以後可向第三人追償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償為宜。

二、相關法律規定

《教育法》第81條、《義務教育法》第16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6條和第47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23條等規定,以及《民法典》關於民事責任的規定,共同構成了校園侵權民事責任承擔的法律依據。

校園侵權案件的歸責是由侵權行為法所確定的,根據相關條文的規定,校園侵權如何歸責?校園侵權案件採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在學習等教育機構沒有盡到管理、防範的義務時才需要承擔責任,對於實施侵權的行為人是外來人員的,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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