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公證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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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定監護公證什麼意思?

意定監護公證什麼意思?

意定監護公證就是對意定監護的相關情況進行公證處理,確保每一位當事人都能有自己信任的監護人行使監護職責,避免當事人由於家庭矛盾、情感糾紛等原因,配偶、子女等法定監護人不能或不願意行使監護職責,最終導致當事人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後,生活質量得不到保障。

意定監護相比法定監護的優勢在於,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時就約定能夠單方面解除監護關係。在監護設立人頭腦清醒的情況下,監護設立人與被指定的監護人任何一方有解除監護關係的意願時,都可以單方面行使解除權,而無需對方同意,更無需經過宂長的法院訴訟程序來終止監護關係。這對雙方的生活保障與合法權益都是一種快速有效的保護。

監護關係在實體法上和程序法上都具有法律後果。監護人往往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被監護人完全無行為能力的,由監護人代其進行民事活動。被監護人行為能力受限制的,進行民事活動亦應由其監護人代理,或者徵得監護人的同意。在民事案件中,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訴訟代理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對於被監護人財產的經營和處分,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7、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意定監護公證的主要內容是雙方確定的意定監護關係,對於監護人的職責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依法履行,為了避免一方在後期存在監護矛盾,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公證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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