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協議法定公證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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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定監護協議法定公證注意事項有哪些?

意定監護協議法定公證注意事項有哪些?

意定監護協議法定公證注意事項有提前準備好相關的個人的身份證明,還有就是協議書的具體內容也是需要明確好才能夠進行一個公證,意定監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公證申請人應為意定監護的設立人和協商確定的監護人雙方。意定監護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意定監護協議文書應當明確意定監護事項、監護職責、監護條件實現的確認方式、爭議解決等方面的內容。

意定監護協議公證辦理後,公證機構、公證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協議雙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監護協議的內容,以維護意定監護協議雙方,特別是設立意定監護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意定監護條件實現時,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申請,向意定監護的設立人的所有法定監護人公開意定監護公證文書

公證機構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應當在公證書出具後及時將意定監護協議公證上載至全國公證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綜上所述,對於意定監護公證當中還是有很多注意事項的,其中對於公證員就有相關的規定,肯定是要做好保密的義務,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監護協議的內容,而且在監護條件實現的時候,就應當公開意定監護公證文書。

我們國家公證機構他們所承擔的一個公證的責任也是非常的大的,比如説公證機構的公證工作人員的話,就會有保密的這樣一種義務,當然了,在意定監護協議書約定完畢之後的話,可能就存在着一些糾紛,所以此時去公證機構公證是非常好的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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