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在婚姻家庭方面對婦女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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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歷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尤其在婚姻家庭方面,制定了詳細、全面的規定,以切實維護婦女同胞的合法權益,具體有:

我國法律在婚姻家庭方面對婦女權益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條: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第四十八條: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第四十九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條: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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