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財產權益保護婚姻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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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從實際執行的情況看,接受經濟幫助的多為女方。此外,離婚補償制度及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增設對維護婦女的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在一定時期限制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有助於保護婦女和嬰幼兒的身心健康。此外,女方提出離婚或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一例外規定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3)在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上,規定了照顧女方的原則。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依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於歷史的原因,男女的經濟地位還存在實際的差別,女方的經濟地位一般低於男子,所以法律規定了照顧女方的原則。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婦女財產權益保護婚姻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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