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護法名譽權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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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婦女權益保護法名譽權的定義是什麼?

婦女權益保護法名譽權的定義是什麼

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任何個人,媒體,不得發佈捏造虛假信息、刊登誹謗新聞,否則構成名譽權。如果是真實事件發佈,或辱罵對方,則不構成名譽權。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明確規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譽權。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 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也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也享有名譽權。

二、侵犯名譽權的處罰有哪些?

人民法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如果侵權人拒不執行,則:

1、由人民法院在相關報刊上予以公告,所支付費用有侵權人承擔。

2、人民法院給予罰款、拘留等處罰。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部分。

4、給付延遲履行金。

三、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2、行為人行為違法。

3、存在損害後果。

由於名譽權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譽權的損害後果與一般侵權後果的表現有所不同,前者較為隱蔽,且舉證比較困難。如公民因加害人行為導致社會和他人對其品德評價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為導致商譽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終止等。我國還沒有明文規定名譽權損害後果的具體表現形式,而涉訴的名譽權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對於是否存在損害後果及後果嚴重性,沒有法定和統一的衡量尺度,這也是完善名譽權保護制度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4、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聯繫。

社會生活中也不僅是婦女才享有名譽權,國家法律制度保護婦女的各項合法權益,自然就包括名譽權。絕大多數的人肯定都非常愛惜自己的名譽,對於他人侵犯自身名譽的行為也沒有必要隱忍,可是,侵犯名譽權的這種行為主要還是參考基本的民法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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