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協議公證和生前預囑公證到哪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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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定監護協議公證和生前預囑公證到哪裏辦理?

意定監護協議公證和生前預囑公證到哪裏辦理?

到當地的公證部門辦理,需要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和生前參預囑公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二、《公證程序規則》

第二十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單。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第二十一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告知其在辦理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告知內容、告知方式和時間,應當記錄歸檔。  

第二十二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收手續。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  

第二十三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指派承辦公證員,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該公證員迴避,經查屬於《公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當迴避情形的,公證機構應當改派其他公證員承辦。

有關公證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就是以上這些,對於意定監護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有關協議的具體內容來進行公證處理,但必須要對協議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協議本身就存在不合法的條款,那麼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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