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高空墜物如何舉證 - 責任如何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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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的發展,以前房子不會超過七層,沒有電梯。現在高樓最低都已經十八層了,甚至有三十層、四十層的住宅。我們生活在高高的格子裏。經常會出現從上面丟下的垃圾或者物品,隨着重力的增加,丟擲地面可能會造成人員的傷害。高空墜物如何舉證,今天跟小編一起學習一下。

室外高空墜物如何舉證,責任如何分擔

一、房東租客,誰來擔責

高空墜物如何舉證,侵權責任法規定,高空墜物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屬過錯推定責任。訴訟中,受害人只需要證明損害後果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即完成舉證責任,若加害人不能舉證自己沒有過錯,即推定其存在過錯並應承擔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建築物多個權利人之間往往存在責任分擔問題,因此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承擔維護保養義務的主體,避免糾紛發生後內部責任無法明確。

二、極端天氣,能否免責

惡劣天氣能否構成不可抗力需要結合侵權地氣象特點進行判斷。在氣象學和交流通信極為發達的今天,一般的惡劣天氣均可得到預警,侵權人以此為由主張免責往往難獲支持。惡劣天氣極大地增加了建築物上懸掛物、擱置物掉落的風險,建築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及其他負有維護義務的人對惡劣天氣要特別注意。一方面,購買放置於室外高處的設施時應考慮本地的氣象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設計安裝及施工;另一方面,在發生極端天氣情況時,應對室外的懸掛物、擱置物採取臨時加固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三、提示風險,或可減責

高空墜物如何舉證,高空墜物糾紛往往涉及多個責任主體,建築物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在儘量排除安全隱患的同時,應當盡到必要的風險提示義務,司法實踐中,此舉往往可以減輕建築物權利人承擔責任的比例。與此同時,市民對高空墜物的風險也負有與自身認知能力相符的注意義務,在有危險警示、特殊天氣等情況下,注意義務標準也會相應提高,因此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

四、主體不明,推定擔責

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立法目的在於救濟受害人和預防高空拋物。的確,在該類糾紛中建築物使用人不一定是實際侵權人,法律之所以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形下,將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於對受害人進行救濟的考慮;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築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針對存在的風險防微杜漸,履行相應的保管、維護和注意義務。

我們在生活中,比如陽台擱置花盆等,一定要小心。尤其現在的年輕人,生氣吵架喜歡從上面扔東西下來,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一次小小的動作,可能會造成巨大的傷害。因為一個蘋果從三十層掉下來就相關於一個磚頭。高空墜物如何舉證,這個責任如何承擔,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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