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高空墜物找不到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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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找不到責任人,可以整棟大樓的所以業主為被告起訴,要求賠償。所有可能的侵權人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即他們如果不能提供自己不是侵權人的證據,就需要給予損失的補償。

樓上高空墜物找不到人怎麼辦?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將舉證責任倒置給了被告人,對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具體規則。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高空拋物規則主要基於對受害人的救濟,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得不到賠償,出於公平的考慮,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一個補償責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濟。這個條文其實更大的作用在於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避免造成損害。目的是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損害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較合適的,此時也是我國的立法的特殊考量。

在高空墜物傷人後找不到具體的責任是比較常見的,但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高空墜物傷人都當由高樓的全體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有關的賠償方法和責任認定情況可以由司法機關來認定。另外,高檔的物業一方一般也需要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也需要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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