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死後還有名譽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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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死後還有名譽權嗎?

自然人死後還有名譽權嗎?

是有名譽權的;

對死者名譽的侵害,其責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返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恢復名譽。在追究責任上應採取特殊訴訟方式予以保護,公民死後,其名譽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有關人員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訴訟。當然在死者沒有近親屬時,人民檢察院可作為訴訟主體來維護死者名譽。下面對這幾種責任方式分別闡述。

(一)停止侵害。死者近親屬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例如對具有誹謗性的書刊正在發行,有權要求停止發行或予以銷燬。應當指出的是,停止侵害還包括防止侵害,即阻止某些即將發表或傳播的誹謗性作品,此種請求權的行使對防止損害的發生十分必要。

(二)返還。在某些情況下,對屍體名譽的侵害還涉及到對死者身體的損害,死者近親屬得行使返還請求權。有學者認為“公民死之後,其所有的屍體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他人損害以及非法利用該屍體即為侵權。”[即把屍體作為一種特定的“繼承之物”,它不同於一般財產返還請求。

(三)賠償損失。非法使用屍體的,應向死者的近親屬進行經濟賠償。非法移植死者器官的,應按移植器官的一般補償標準進行賠償。非法利用屍體進行教學、科研的,也應予以賠償。如果因侵害死者名譽而給死者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的,應給予近親屬以精神損害賠償。

(四)恢復名譽。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的直接後果是再成死者生前名譽的毀損,只有令加害人承擔恢復名譽之責,才能徹底根除損害名譽的直接後果,在適用這一形式時,應當注意

(1)必須證明加害人的行為讓死者名譽受損。

(2)恢復名譽的具體措施視侵害行為及造成後果來決定。

(3)適用應當及時。

(五)賠禮道歉。可採取口頭方式,也可用書面形式,刊登於報刊上或張貼有關場所,主要是對死者的一種慰藉,使其受損的名譽得到恢復,一定程度也體現了對死者近親屬的安慰。

二、名譽權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名譽權對於個人來説是特別重要的,同樣對於死者也是一樣的,特別是對於名人還有偉人如果受到侮辱或者誹謗就一般會直接的受到相關的處罰,所以,不管是誰都不能用語言去傷害他人,不然自己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只要存在侵權行為,就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比如説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需要賠償損失還需要停止侵權行為,同樣的死人也是有名譽權的,不能夠通過語言來中傷他人,否則會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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