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權與名譽權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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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榮譽權與名譽權的區別有哪些?

榮譽權與名譽權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不同。榮譽權的主體特定,僅為獲得光榮稱號或嘉獎的民事主體享有;而名譽權是所有民事主體都享有的一種人身權。

2.客體不同。榮譽權的客體是榮譽稱號、證書、勛章、獎章、獎狀等,而名譽權的客體是公眾對他人的社會評價。

3.取得的程序不同。榮譽權需要有關機關或單位授予榮譽的程序而取得,而名譽權的取得無需授予等特殊程序,是自然就享有的。

4.能否被取消、剝奪不同。榮譽權可依法被剝奪,名譽權不能以任何方式剝奪。

5.侵害方式不同。榮譽主要是否定、貶低、褻瀆他人的榮譽等的方式侵害,或者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而侵害名譽權主要是侮辱誹謗。

二、 名譽侵權的形式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重要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典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説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司法實踐中,對於公民的榮譽權和名譽權都是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和處理,如果不法分子對公民的榮譽權與名譽權造成侵犯的話,一般都是需要追相關法律責任的,造成損失的也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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