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與誹謗罪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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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與誹謗罪的分別

法律中有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另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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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區別


二者的共同點表現在都是針對特定對象,採用捏造事實的手段實施的。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3、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後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佈於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並不告發,而是私下散佈,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4、所捏造的事實內容不同:誣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

綜上所述,誣陷和誹謗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侵犯的對象不同,前者是人身權利、後者是人格名譽;想達到的目的不同,前者是致人受刑、後者是毀人名聲;採取手段不同,前者是向有關單位告發,後者是向個人或羣體擴散;捏造內容不同,前者是犯罪事實,後者是污點事實;總體來説,兩者相比較,誣陷的情節更惡劣,後果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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