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誹謗起訴法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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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誹謗起訴法院怎麼處理

對於誹謗起訴法院怎麼處理

1、可以採取民事訴訟的方式,以對方侵犯名譽權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二十七條規定: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如果對方的行為比較嚴重,已經違反了《治安處罰管理條例》,建議報警,警方有義務處理,對其進行罰款、拘留的。如果索賠的話還得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如果對方的行為非常嚴重,涉嫌構成了侮辱或誹謗罪。可以先到警方報案、如果警方不處理,可以到檢察機關反映,如果檢察機關也不處理,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訴訟,也就是你直接打刑事官司,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同時附帶提起你的民事索賠。

二、誹謗罪的構成條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進行的活動,對他人的名聲造成影響的行為我們稱之為誹謗,誹謗他人並且捏造事實等行為都是違法行為。要知道散步虛假的信息,不僅僅對他人生活造成困擾,同時對其社會影響也是非常之大,因此我們因該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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