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了肖像權和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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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了肖像權和名譽權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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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肖像權與侵害名譽權的處罰是什麼




    侵害肖像權和名譽權的處罰都是需要先停止侵害的行為,然後對受害人進行損失的賠償,同時還需要做到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也是必不可少的,這些基本都是一些民事責任,並沒有造成犯罪的行為,但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訴訟維權。《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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