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誰享有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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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法律規定誰享有名譽權?

我國法律規定誰享有名譽權?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明確規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譽權。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 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也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也享有名譽權。人民法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二、侵犯名譽權的形式有哪些?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重要隱私等。

1、侮辱:是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2、誹謗:是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3、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以上就是名譽權的具體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侵犯名譽權的形式是非常多的,但只有個人名譽權被侵犯了就可以要求侵權方進行賠償處理,對於侵權方存在違法的行為,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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