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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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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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肖像權一般有兩個要件,一是未經他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二是以盈利為目的。
名譽權則不同,可以是侮辱其肖像或聲譽從而達到貶低對方形象的目的。
至於姓名權,我國法律有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户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以上是對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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