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名譽權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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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人身名譽權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侵犯人身名譽權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侵犯人身名譽權需要承擔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賠償金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身名譽權受到侵犯可以獲得的賠償金的計算方式

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15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公民的名譽權等的權利,是不能被他人侵犯的,對於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侵權行為,導致他人的名譽權被侵犯之後,受害者可以向侵權行為人提出獲得經濟賠償的請求。對於拒不賠償的情形,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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