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是什麼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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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是什麼情形的

需要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是什麼情形的?

監護人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未成年人,是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二、監護人承擔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的注意點

值得注意的是,當一對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是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讓與子女生活方獨立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明確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監護人不明確的,法律規定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由於監督責任已轉移到幼兒園、學校、醫院,如果這些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綜上所述,監護人在法律上擁有管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相關事務的權利,同時,還監護人不能損害他們的合法權益,還需要為其做出的違法侵權行為負責,在能夠證明監護人的確在盡到義務的情況下,法律可以適當地減輕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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