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的處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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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是人格權中的一種,每一位公民都依法享有名譽權,當公民的名譽權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名譽權,而侵犯名譽權的人也將受到處罰,那侵犯名譽權的處罰有哪些呢?下面本站為您解答!

侵犯名譽權的處罰有哪些?

一、侵犯名譽權的處罰有哪些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採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二、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因此,在具體認定行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譽權時,應從以下四方面來確定:

1、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主觀有過錯是指行為人對於他人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以媒體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名譽權案件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觀心態為故意,我們可以輕易認定,但如果僅僅表現為對所報道的事實調查或審查不嚴導致報道失實,其主觀心態應如何認定?筆者認為,新聞媒體作為我國的社會監督主體,應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報道權,而不應過分要求新聞媒體報道準確無誤。因為基於我國國情,輿論監督在社會生活中一直髮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方面。因此,我們應當鼓勵並支持新聞媒體繼續有效地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2、行為人行為違法。

對於該構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確解釋,但是,筆者認為,按照慣例,此處的“法”應作限制解釋,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於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雖然可以約束行為人,但是違反這些規定,受害人並不得據此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此種情況下,唯一可以救濟的途徑是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控告,要求主管機關對行為人做出處理。

3、存在損害後果。

由於名譽權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譽權的損害後果與一般侵權後果的表現有所不同,前者較為隱蔽,且舉證比較困難。如公民因加害人行為導致社會和他人對其品德評價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為導致商譽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終止等。我國還沒有明文規定名譽權損害後果的具體表現形式,而涉訴的名譽權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對於是否存在損害後果及後果嚴重性,沒有法定和統一的衡量尺度,這也是完善名譽權保護制度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4、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聯繫。

因果聯繫一般表現為直接和間接兩種,筆者認為,侵害名譽權的構成必須是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害後果,如果確定違法行為與間接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聯繫,必然導致權利濫用,這也與名譽權保護制度的初衷相違背。

名譽權對於每一個公民來説都是相當重要,不容侵犯的。如果有人侵犯了名譽權,法律將會勒令其停止侵犯,恢復被侵害者名譽。小編希望每一位公民在保護自己的名譽權不受侵犯時,也不要做出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如果您對侵犯名譽權的處罰這個問題還有疑問,請及時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讓我們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幫助您爭取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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