羣發誹謗短信侵害名譽權處罰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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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羣發誹謗短信侵害名譽權處罰方式有哪些?

羣發誹謗短信侵害名譽權處罰方式有哪些?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由此我們可知侵害名譽權的處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如果侵權人拒不執行可以

1.由人民法院在相關報刊上予以公告,所支付費用有侵權人承擔

2.人民法院給予罰款、拘留等處罰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部分

4.給付延遲履行金

二、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1.侮辱行為

侮辱,是故意以暴力、語言、文字、漫畫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

侮辱的表現形式有:(1)以口頭語言或動作(非暴力)侮辱他人。(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3)以書面語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誹謗行為

誹謗,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散佈虛假事實,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所謂“故意”,是指散佈虛假事實的行為人明知所散佈的事實是虛構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達到貶損他人名譽而仍然散佈的行為;所謂“過失”,是指散佈虛假事實的行為人不知所散佈的事實是虛假的,但因可以達到攻擊目的而貶損他人名譽或因好奇而散佈、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不是虛假的,散佈這些事實涉及隱私,其目的是為了貶損其名譽的,亦可因泄漏個人隱私貶損他人名譽而承擔侵權責任。

誹謗的表現形式有:(1)語言誹謗。如通過口頭語言將捏造的事實加以散佈,致他人的名譽受損。(2)文字、漫畫誹謗。如通過撰寫文章或繪製漫畫,捏造事實並加以散佈,致他人的名譽受損。

3.新聞報道嚴重失實

新聞報道失實,是新聞報道與事實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損,則應視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考慮到新聞的時效性,新聞報道存在一些差錯也在所難免,故新聞報道中出現一般性的失實,可不作侵害名譽權處理。只有在新聞報道中嚴重失實並致他人名譽受損時,才視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4.評論嚴重不當

評論嚴重不當,是對某人或某事的評論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情形。評論嚴重不當,且致他人名譽受損時,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但基於言論自由的理念,對評論予以苛責也不合適。因此,如果評論僅僅是用語不當或遣詞造句不確切,且無故意或過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和用語時,不能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羣發誹謗短信就是屬於嚴重的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嚴重者還會讓他人受到傷害,對於這種行為我國對於處罰的方式也有很多種,也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設立的,所以,作為當事人在侵害了他人之後就一定要承擔起所有的責任,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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