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抗辯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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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名譽權抗辯理由有哪些?

侵犯名譽權抗辯理由有哪些?

1、內容真實。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的主要言詞是真實的、符合客觀實際情況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譽權的責任,但是如果發生侵害名譽權與侵害隱私權的競合,則不能以此作為抗辯事由。

2、正當行使權利。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是指根據法律的授權或有關規定,在必要時因正當行使權利而有損他人的名譽的行為。其首先要有合法的授權或依據法律規定享有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其次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必要的。

3、正當輿論監督。輿論監督是新聞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過新聞媒介發表評論,對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等方面進行的批評監督。在現實社會中,為披露不法行為和不正當的行為,新聞報道和評論只要主要事實真實,而只是個別細節上有失真實或用詞造句不當,則不能認為構成侵權。

4、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受害人事先明確作出自願承擔某種後果的意思表示。

5、第三人過錯。第三人過錯是因為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對原告遭受名譽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如果被告此時沒有過錯,則免除責任;如被告有共同過錯,則不能免除責任。

二、實踐中構成侵害名譽權要具備下列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並指向特定人,行為人的行為為第三人所知悉;

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但在符合上述侵害名譽權構成要件的基礎上,如果行為人具有抗辯事由,仍然可以免責或減輕責任。抗辯事由也是阻卻違法事由,它是指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承擔名譽權責任的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實。

以上就是侵犯名譽權行為的抗辯情況,在司法實踐中,被告在受到侵犯名譽權的起訴情況時,是可以從上面這些情況來進行合理合法的抗辯處理,但在進行抗辯的過程中,需要提供合法的證據,以及相關情況來對自己的抗辯行為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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