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侵犯名譽權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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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侵犯名譽權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侵犯名譽權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知悉。

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

3、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二、侵害名譽權的責任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三、民事訴訟開庭審理時間一般是什麼時候?

對於民事訴訟,根據法院適用的審判程序不同,開庭審理時間有所不同:

1、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左右開庭審理。

2、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後二個月左右開庭審理,涉及公告送達的傳票等情形有,需要等公開期限屆滿後,再開庭審理。

上訴所提供的侵犯名譽權案件的立案標準,意思就是法院受理本案的標準,並不是説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因為侵犯名譽權沒有構成刑事犯罪,當事人就算是到公安機關報案了,像是這種侵犯名譽權的案件根本不屬於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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