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誹謗行為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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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誹謗行為是指什麼?

商業誹謗行為是指什麼?

構成要件

(一)其行為主體必須是經營者行為人具有經營者的身份是認定侵犯商譽權行為的重要條件之一。即只有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所實施的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才構成該類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非經營者實施的侮辱、誹謗、詆譭的行為則以一般侵權論。這一構成要件反映了現代各國主要是從競爭法的角度來保護商譽權。《巴黎公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示範法草案》,均將商譽侵害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英美法系國家為商譽權提供仿冒訴訟與其他特殊訴訟的救濟方式,其主體指向概為經營者。

大陸法系國家更是主要適用競爭法保護商譽權,因此要求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必須存在競爭關係。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於1998年作出司法解釋,從主體要件方面明確了商業詆譭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的區別,並且具體指出,新聞單位或者消費者因為對經營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失當,甚至藉機誹謗、詆譭、損害經營者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由此可見,新聞單位、消費者與商譽權的主體之間沒有競爭關係,不互為競爭對手,所以不能作為商業詆譭行為的主體。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多數情況下經營者是自己實施對競爭對手的商業詆譭行為,但有時經營者也可能不是自己實施此種行為,而是利用他人加以實施。他人既可能是其他同業經營者,也可能是非同業經營者或非經營者的社會組織或個人。例如,會計、審計、質量檢驗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消費者個人等等。如果這些組織或個人與經營者之間就實施商業詆譭行為有過共謀,即存在主觀上的共同故意,他們就應與該經營者一起對該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二)其行為的主觀方面為故意而不是過失行為人實施商業詆譭行為,是以削弱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能力,並謀求自己的市場競爭優勢為目的,通過捏造、散佈虛偽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進行惡意的詆譭、貶低,因此,故意行為才構成這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從過錯心理方面來分析,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商譽的結果(認識因素),但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商譽毀損的危害結果的發生(意志因素),行為人的這種主觀故意性是明顯而確定的。當然,經營者也可能因過失造成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的損害,並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這種行為並不構成商業詆譭,這是基於不構成競爭法體系中規定的侵犯商譽權之行為的條件所決定的。

(三)其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或者對真實的事件採用不正當的説法,對競爭對手的商譽進行詆譭、貶低,給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示範法所作的概括,侵犯商譽權的行為分為兩種:一是採取虛假説法的行為,即憑空捏造或散佈有關他人商譽的、與其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真實情況不相符合的事情,包括無中生有的編造,也包括對真實情況的惡意歪曲。另一種是採取不當説法的行為,即不公正、不準確、不全面地陳述客觀事實,意在貶低、詆譭競爭對手的商譽。

例如,在比較廣告和產品促銷活動中,對同類產品、服務的評價使用貶損性質的言辭;或在未有科學定論的情況下,片面宣傳某些產品、服務的副作用或者消極因素。

商業詆譭行為,是對競爭對手合法享有的商譽及商譽權的嚴重損害和侵犯。這種以損害競爭對手合法權益為手段的競爭行為,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的正常秩序,屬於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特點

1、有着明確的意在貶低競爭對手的目的性,直接打擊、削弱競爭對手與其進行競爭的能力,謀求自己的市場競爭優勢。

2、行為本身表現為捏造、散佈與真實情況不符的虛假、不實之情。這裏的捏造,既可以是無中生有,也可以是對真實情況的歪曲。經營者無論是捏造還是散佈虛假事實,都可以構成商業詆譭行為。

3、有特定的詆譭對象,即行為所詆譭的對象必須是與行為人存在競爭關係的同業經營者,也即競爭對手,而非其他經營者。所謂由特定的詆譭對象,是指有關虛假言詞必須明確指向一個或幾個競爭對手,或者雖無明確所指,但他人可以從中推測其指向。詆譭對象既可以是單個,也可以是多個競爭對手。

4、行為後果損害的是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商業信譽包括經營者的資產情況、經營能力、信用情況等;商品聲譽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質量、效果等,商品聲譽最終也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信譽。

商業誹謗行為在商業界是一種非常不恥的行為,對對手進行抹黑是一種惡意競爭,在道德上還是在法律上我們都是不允許的,在商業中的競爭應該是需要公平競爭的,否則違背了競爭的基本原則,而公平競爭是我們大家所提倡的一種文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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