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名譽權糾紛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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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名譽權糾紛是什麼意思

在我國名譽權糾紛是什麼意思

名譽權糾紛是指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譽權而引起的糾紛。

因名譽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29條的原則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名譽權案件如何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答: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法院判決被告對原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失費是正當的。

相關的公民在受到這類傷害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要求這類違法人員停止相關的侵權行為,對自身的損失進行相關的賠償、恢復,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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