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特許權使用費是什麼意思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一般人在生活當中不會接觸到特許權的,但是在商業往來的過程當中企業之間相互合作的時候,難以避免的就會涉及到對於專利或者是一些商業祕密特許經營等存在着交易的,但是授予對方特許權的時候都是要收費的,因為特許權對於本公司是一種無形的資產收入。生活中有很多人都不知道在我國特許權使用費是什麼意思?

在我國特許權使用費是什麼意思

一、在我國特許權使用費是什麼意思?

特許權使用費指使用其它經濟單位所有的專利權、商標權、版權或類似的專有權利的付款。它是作為財產收入的一種支付,而不屬於商品經營的支付。因使用其他單位的專有資產所發生的費用支付,只能由使用這項資產所取得的財產收入來彌補。但對於有關專利品的製造、專利方法或商標的使用中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了技術的或管理的服務,因此,應作為產品的生產費用來進行登 記。使用專有權是受到限制的,企業要在專有權人允許的範圍內來使用這些經濟權利,超過範圍和期限,使用者都要受到懲罰。

二、使用費範圍

(1)特別需要注意,國家税務總局以通知的形式(國税函[2009]507號),明確了下列四類使用費,不屬於特許權使用費:

1、是單純貨物貿易項下作為售後服務的報酬;

2、是產品保證期內賣方為買方提供服務所取得的報酬;

3、是專門從事工程、管理、諮詢等專業服務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所取得的款項;

4、是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類似報酬。

由此可見,特許權使用費在定義上,目前仍然基本侷限於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各種許可所得。

(2)特許權適用情況

《協議》Article 8 (c)規定:“作為被估貨物的銷售條件,買方必須直接或間接支付與被估貨物有關的特許權利費,只要此特許權利費未包括在實付或應付價格中”,應計入完税價格。

特許權使用費計入進口貨物完税價格的條件:

1、與被估貨物有關:

確定一項特許費是否與被估貨物有關,主要取決於具體的支付對象,這是一件比較複雜的事情。我們在分析被估貨物(有形貨物)和權利、信息或服務等(無形貨物)的支付關係時,一般應把握一項基本的原則,進口商是否可以無需購買無形貨物就可得到有形貨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可認定特許費與被估貨物無關,此時應儘可能將它們分開計價;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可認定特許費與被估貨物有關。

進口貨物的複製權與被估貨物無關。

2、作為被估貨物銷售的一項條件

3、買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實付應付價格之中

作為被估貨物銷售的一項條件:

特許費的支付必須是被估貨物的一項銷售條件,這是判斷該費用是否成為被估貨物完税價格一部分的重要標準。這裏所説的銷售是指輸入進口國的出口銷售,因此有關貨物進口後,進口商在進口國內轉售該貨物時所引起的特許費,即使成為轉售的一項條件,也不能成為完税價格的一部分。

就比如説有本公司自己出版的小説,對於該小説肯定是有絕對的版權的,如果其他影視機構要使用的話就需要對本單位支付一定的費用,這就是屬於特許權使用費。另外我國對於使用費的範圍以及特許權的相關使用情況都規定的非常的明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