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不作為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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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不作為侵權行為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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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作為侵權行為


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對相對人具有法律意義的一種消極的行為方式。 不作為侵權就是指,政府部門的不作為,造成對當事人的權利侵害。

民事法律關係上的不作為侵權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a)行為人具有作為的義務(作為義務的來源主要包括:法律規定的作為義務,合同約定的作為義務,當事人間的特殊關係引起的作為義務);

(b)行為人具有行為的能力;

(c)不作為與損害具有因果關係;

(d)過錯責任還須行為人具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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