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病觸電是否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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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病觸電是否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犯病觸電是否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犯病觸電不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不符合我們國家減輕侵權責任承擔的具體情形。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受害人故意】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過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二、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歸責原則的概念

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所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

(二)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過錯是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就當然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

1、過錯責任原則的特徵

(1)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主觀歸責原則。過錯表現為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兩種情形。

(2)過錯責任原則表明行為人的過錯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3)過錯責任原則表明行為人過錯之大小對責任範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2、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只有法律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才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適用方法上,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適用方法,一是一般適用方法,即誰主張誰舉證,通常是由受害人對加害人的過錯進行舉證和證明,而加害人無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二是特殊適用方法,即過錯推定中舉證責任的倒置,法律推定加害人有過錯,而由加害人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責任。

如果存在侵權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必然是需要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但是因為受害者自身在對於侵權行為產生的過程當中也存在一定錯誤的話,那麼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就會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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