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原則與歸責原則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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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錯推定原則與歸責原則的區別有哪些?

過錯推定原則與歸責原則的區別有哪些

1、二者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

過錯責任原則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在過錯推定責任中,舉證責任發生了倒置受害人無需就行為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被告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才可以免責。

2、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

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區分為不同的程度,據此確定行為人責任的大小與輕重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

二、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1、在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中,監護人責任、暫時喪失意識致人損害、用人者責任、網站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2、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機動車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3、在醫療損害責任責任中,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4、在動物損害責任中,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損害,以及動物園的動物造成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5、在物件損害責任中,建築物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及懸掛物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林木致人損害、在公共場所危險施工緻人損害,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三、醫療事故侵權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情形有哪些?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我國,絕大多數的侵權糾紛都適用於過錯歸責原則,被害人能證明對方有過錯的才能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適用於過錯推定原則的案件比較少,像醫療損害侵權糾紛,動物損害侵權糾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的,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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