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對學生的侵權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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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對學生的侵權責任嗎?

學校對學生的侵權責任嗎?

學校對學生而是存在着侵權責任的。學校對學生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對學生進行合理的教育等責任。

《中華人民共 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瞭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校園安全事故的分類是怎樣的?

校園安全事故的主要種類有:

1、不當活動的校園安全事故。學生在課餘時間相互追逐、戲耍、打鬧時不掌握分寸和方式方法,使用筆、石子、小刀、玩具等器械造成的傷害。

2、擠壓、踐踏等校園安全事故。放學和下課時在樓道、門口等黑暗和狹窄的地方互相爭先而造成的擠壓、踐踏等事故。學校樓房走廊欄杆的高度不符合要求;校園設深水池;體育設備不定期檢查、維修、更換,有些危房在帶病使用;校園設施老化。

3、消防事故。學生取暖、用電、飲食不當而造成火災、觸電、中毒等事故。一是僥倖心理嚴重,導致老化的供電線路和設施仍在湊合着使用、消防器材不足、樓房過道設計不符合消防規定等等。二是消防知識缺乏,大多數師生不會使用滅火器,消防課極少上,發生火情更不知如何處理。三是管理措施鬆懈,如學生隨便使用電器,煤氣,蠟燭等易燃易爆物品。

日常生活當中,學生在學校學習的情況之下,學校是對於在校的學生有相關的管理職責的,如果因為沒有盡到相關的管理義務,導致人身權利受到他人的侵害,或者是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利,那麼必然是需要承擔相對應的責任,當然了,監護人也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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