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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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學校侵權

學校的侵權責任是在校學生人身侵權事故爭論的焦點。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教育管理關係,而非監護關係。要解決學校侵權責任問題,我們必須將落腳點落到歸責原則上來,針對不同類型的校園侵權事故應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有兩種,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無行為能力人受到侵權,二是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收到侵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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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學校摔傷怎麼定責任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學校對學生承擔的是過錯責任,而非監護責任.所以要具體看學校有沒有盡到其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如果學校在此當中已盡職,則沒有過錯,無須承擔責任.學校的義務根椐教育部的<學生傷害處理辦法>的規定對學生承擔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


    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的,要區分以下情況確定學校是否有責任:


    1、學生在十週歲以下的,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是否盡到教育職責,由學校承擔舉證責任。


    2、學校在十週以上十八週歲以下的,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職責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是否以致管理職責,由學生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只要是學生在學校裏出現受傷首先學校就得開始自行反省其責任佔據的份額,其次就需要結合實際對學生及其家長進行相應的賠償,而對學生摔傷的事實就應該採取措施加以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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