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學生在學校受傷, - 學校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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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生在學校受傷, 學校有責任嗎?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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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有責任嗎

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應當承擔未盡監護職責的監護責任,還是承擔一般過錯責任,此是相當一個時期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頗有爭議的問題。以往傾向性的且多為司法實踐所接受的觀點認為,自學生的家長將未成年學生送到學校接受教育之日起,學生家長即與學校建立了對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委託監護關係。因此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有責任嗎,不論學校對在校學生所受到的人身傷害是否存在過錯,學校都應承擔未盡監護之責的責任。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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