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打架受傷學校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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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到了上學的年級之後都會被送到學校和同齡的羣體開始長時間的相處,但是因為沒有家長的指引和照顧就容易與其他人鬧矛盾甚至是打架,而打架也總是容易讓孩子出現受傷的情況,而學校此時就有責任必須要為不能及時發現和制止而承擔相關的責任。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學生在學校打架受傷學校有責任嗎?

學生在學校打架受傷學校有責任嗎?

這要看在學校打架的學生,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下)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10—18週歲),不同的階段,學校所付的責任也所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1、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

①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②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③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責任判斷:

根據以上的規定,首先要認定打架的學生是哪種民事行為能力人,然後判斷學校有無失責,如果學校失責,那麼學校要承擔責任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未失責,則根據學生的身份情況認定,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校一般要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盡責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只有失責才承擔責任。

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孩子父母應正確履行好自身的監護職責,加強對孩子的教育約束,引導孩子遵紀守法,不從事危險活動,玩耍打鬧要適度,避免傷人傷己案件的發生。也提醒作為教育管理機構的學校也應當積極履責,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及時發現並制止學生的危險行為。

只要是在學校裏發生的可以避免的人為矛盾的打架行為都是有責任在監護中及時發現和阻止嚴重結果出現的,但是對某些學校在責任範圍內無法負責的情況,家長就不能要求學校對學生的打架受傷承擔賠償或者其他方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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