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產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6W

一、惡意產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是什麼?

惡意產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是什麼?

惡意產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是存在着明明知道食品質量存在着問題的情況之下,那麼是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懲罰性賠償並不是為了置被懲罰人於死地,從公平 正義的角度考慮,應留有餘地,既要考慮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又要考慮此種懲罰不至於使其陷於絕境。懲罰性賠償應考慮的另一個因素是懲罰性賠償額與實際損害的關係。正如一些經濟學家指出的:“懲罰性賠償的根本宗旨在於適度威懾,適度威懾的關鍵在於賠償金額既不多,也不少。如果賠償低於損害,威懾不足即預防成本較低,加害人會過分從事侵權行為,相反,如果賠償遠遠高於損害,威懾將會過度,加害人會把行為縮至不適當的程度,即使所得利益超過了損害,也不會從事該種行為,結果導致有益行為將被阻止。

賠償額僅為雙倍賠償,即“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恐怕既不能補償損失,又不能起到懲戒作用,甚至可以説是助紂為虐。而且這種雙倍賠償的計算方法與我國市場交易的民間習慣也不相吻合。民間交易習慣中的“假一罰十、欠一罰十”的説法,其計算的方法是由出賣人賠償買受人實際所受損失的10倍,該加倍賠償的數額取決於買受人在交易中的實際損失額。

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二、產品質量糾紛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產品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其產品存在缺陷。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從該規定看,證據規則並沒有將產品侵權案件的任何一個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也沒有規定由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就產品不存在缺陷以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第一種意見顯然於法無據。原告有義務對下列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一是證明被告生產的飲料不合格;二是原告自身受到了損害,造成損失;三是原告身體損害是由被告生產的飲料造成。在原告完成上述舉證後,如果被告提出免責,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即“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存在着產品侵權行方面的一些責任的話,必然是需要承擔相關的損失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明知道產品存在着缺陷,仍然將流入到市場當中需要對此進行懲罰性的賠償,這帶有一定的懲罰性和補償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