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運輸假冒偽劣商品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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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運輸假冒偽劣商品的規定有什麼?

一、處理運輸假冒偽劣商品的規定有什麼?

此行為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追究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所運輸的貨物為假冒偽劣產品,其又為假冒偽劣產品提供運輸服務的,不但要被行政部門沒收提供運輸服務的全部收入,而且還要被被處以罰款的行政責任,罰款的幅度是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具體數額由行政執法機構根據違法情節確定。在此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罰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基數是提供運輸服務的全部違法收入,而非提供該運輸服務而獲得的利潤。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法律上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責任形式有什麼?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會發生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據此,過失不可能構成本罪。

例如,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產品配方出現錯誤,使該產品成為偽劣產品的,不構成本罪。但是,當生產者疏忽大意生產出偽劣產品後,明知該產品為偽劣產品,仍然推向市場並符合本罪的其他要件的,則應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只能計算明知後的銷售金額)。

再如,個體經銷人員不知道自己購入的是偽劣產品而銷售的,不成立本罪。即使行為人應當知道其為偽劣產品,但事實上沒有認識到是偽劣產品的,也不構成本罪。但是,如果事後明知自己所購入的是偽劣產品,卻仍然銷售並符合本罪的其他要件的,應認定為銷售偽劣產品罪(只能計算明知後的銷售金額)。

運輸假冒偽劣產品應承擔的行政責任,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是主觀故意行為,該行為侵犯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的市場的經濟秩序,如果涉案金額在5萬元以上,可以構成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是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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