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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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縱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是什麼?

縱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是什麼?

縱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定義和構成要件上區別很大。兩種罪名的主要區別是所侵犯的客體不同,縱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如果行為人以放火的方法損壞公私財物,本身沒有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則屬於故意毀壞財物行為;如果該行為已危害或危及公共安全,就構成縱火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縱火罪在主觀惡性程度上、危害的客體方面都是不同的。它們的主要區別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手段可以是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由此可見,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可以用放火的方法,爆炸的方法,也可以用砸毀的方法。縱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其手段只是放火,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損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法律上另有規定的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

縱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有本質上的區別,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有四個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方面,主體要件以及主觀方面。犯該罪的屬於一般主體,要具備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是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行為,以毀壞財物為目的,而不是獲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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