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改自家入户門 - 影響鄰居法院判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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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自家入户門,影響鄰居法院判恢復原狀

陳某和胡某是同一單元同一樓層的鄰居。2019年6月份,胡某在裝修房屋時,為了增加內部空間,擅自將原本設計為內開的入户門改為外開,致使兩户入户門同時打開時會“打架”,給陳某造成了通行妨礙和安全隱患。行政部門出面和小區物業公司要求其進行整改,但胡某拒不整改,陳某遂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胡某擅自將入户門改裝方向危害陳某的通行安全,判決其應當承擔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責任,將外開入户門恢復為向內開啟。

民法典》強化了對物權人行為自由的保護。但應當注意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自由不是無限度的,基於正當理由限制權利是必要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本案中,胡某擅自違反樓層的標準層平面圖紙的設計,變更入户門的開啟方向的行為,將走廊、過道屬於業主共有部分擴大了其專有部分的範圍,侵犯了其他業主對走廊、過道的共有權利。同時,對陳某的生活出行帶來不便和安全隱患,違背了鄰里間和睦相處、互諒互讓的公序良俗,超過了一般公眾的忍受程度。

據此,在入户門外開造成鄰居通行區域過窄或妨礙鄰居開門的情況下,就需要對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

法官建議,在處理鄰里關係時,應堅持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共建和諧友善的鄰里關係,在對房屋等不動產進行建造、改造、修繕前請告知相鄰權利人,如果對他人的相鄰權可能造成妨礙的,還需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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