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狀 - 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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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原狀 訴訟時效
恢復原狀糾紛
你的提問中涉及有些問題並不很清楚,只能就現有的事實回覆,請參考: 一、涉及二個法律關係: 1、你與王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王甘與信用社的貸款抵押合同; 二、你説的王某口頭承諾三十年租期,王某承認,那當然好;若王某不認可你的説法,這就比較麻煩了。那就屬於臨時租房合同,雙方是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真是這樣,也應當給必要的時間讓你找房、搬遷。在這裏,提醒你注意,王某招商時,是否有租期三十年的宣傳材料或廣告,若有,也是可以固定三十年租期的有力證據。 三、目前究竟是王某還是信用社是建材大市場的所有人?誰是誰才有資格與你商談房租的問題。 四、你與王某的租房合同(沒有書面合同,但已形成房屋租賃關係)在前,王某與信用社抵押貨款合同成立在後,若三十年租期能固定下來,後手的產權人至少也得你先履完三十年租房合同,這叫“買賣不破租賃”,但若確實固定不下來,若產權人以自用為藉口,搬遷是必然的,若產權人還是出租,你作為承租人,有優先續租的權利,但記得一定要籤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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