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狀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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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恢復原狀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恢復原狀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恢復原狀,是指要求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採取措施使受到其不法行為損害的有關事物或局勢恢復到該不法行為實施以前的狀態的責任形式。

這種責任形式一般適用於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給他國造成物質損害的情形,其具體措施按照損害的情況有所不同,通常包括歸還被掠奪或非法沒收的財產、歷史文物和藝術珍品,修復被非法損壞的使等。

在廣義的恢復原狀是指恢復權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例如通過消除影響使被侵害的名譽權得到恢復。狹義的恢復原狀是指將損害的財產修復,即通過修理恢復財產原有的狀態。恢復原狀的適用以須有修復的可能與必要為前提,如玉碎即不能適用此種責任形式。恢復原狀在不同的場合適用具有不同的內涵。

二、物權取得登記怎麼辦理?

(1)如果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築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2)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5)知識產權的質押應當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才能使得質權生效。

(6)應收賬款的質押,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當物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消除危險,排除妨害。如果是建築物及其土地上的附着物,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可以通過招標或拍賣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是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可以去登記機構進行登記,依法取得該不動產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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