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恢復原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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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恢復原狀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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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指使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侵害相對人的財產或權利恢復到受損害前的形狀、性能或狀態的賠償方式。恢復原狀作為一種賠償方式,在國家賠償中的適用限制非常嚴格。因為恢復原狀可能會牽扯國家工作人員過多的時間、精力,影響行政效率。只有在比金錢賠償更便捷的情況下才適用此種方式。

一般來説,通常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3)有可能恢復原狀且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除上述三種賠償方式外,國家賠償法還明確規定了其他的賠償方式。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0條規定並非所有侵犯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都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這些賠償方式,其僅適用下列侵權行為:

(1)行政機關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

(2)行政機關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

(3)行使偵查、檢察、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

(4)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致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損害的。

綜上所述,小編為大家介紹了國家賠償法賠償方式的種類,主要有金錢賠償,能夠返還原物的就返還原物,但是國家賠償始終是一種補救措施,在許多冤假錯案當中,有很多被冤枉的人已經服了自由刑,自由是多少金錢都無法彌補的,也有的為此失去了生命,所以司法公正的不斷完善,法治進程的不斷髮展始終是我們應當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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